女警未經許可索取及接受100萬元貸款遭廉署起訴 今判囚九個月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女警,控告她未經許可向一名盜竊案報案人索取貸款100萬元,並從一宗打鬥案被捕人接受貸款60,000元。被告今天(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九個月。

被告人區嘉曼,47歲,早前承認關於上述事件的兩項控罪,即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

裁判官劉淑嫻判刑時斥責被告向刑事案件的疑犯及證人索取及接受利益,不能秉公辦案,行為令警隊聲譽蒙羞,案件性質嚴重。裁判官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已歸還涉案款項,將本案罪行涉及的刑期訂為九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派駐東區警區一個刑事調查隊。2019年11月,被告獲指派處理一宗盜竊案並會見報案人,案件涉及一間食肆。

被告於2020年1月8日致電該報案人,向對方借貸100萬元。她又向報案人發送手提電話短訊,建議簽署借據,並每月還款20,000元及支付利息5,000元。報案人拒絕被告的要求。

案情又透露,被告於2019年8月底被指派與一宗打鬥案的被捕人進行警誡會面。同年9月底,警方因證據不足而終止調查該案,但被告其後與案中被捕人仍保持聯絡。

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向該被捕人表示需要用錢,向對方索取貸款60,000元。被告表示願意兩星期內還款,並支付利息20,000元。被捕人只需被告償還貸款,並於2020年5月11日借出60,000元給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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