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拒任命申請者指定律師 署方單方便委任猶如中國

反修例運動至今風波未平,逾600名人士被控刑罰較重的暴動。暴動案件多在區域法院審理,符合申請法援的資格。但有申請人獲法援署批出資助後自行提名大律師被拒,甚至只獲法援單方面委派的大律師,情況有如遭中國拘禁的12名港人一樣。

反修例運動持續一年有餘,逾萬人被捕,當中逾2200人被落案起訴,而有近700人被控告刑罰較重的暴動罪。刑期一般由2年4個月(魚蛋革命案例)至10年(公安條例刑期上限,本港案例則為7年)不等。故案件多呈上區域法院審理。

而在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則符合申請俗稱法援的法律援助,即透過政府資助聘任律師或大律師以使市民不會因經濟問題失去獲得公義的機會。

然而,隨著暴動案件陸續開始排期審理,法援署批出申請予受助人後卻拒絕委派受助人自行挑選的大律師。根據法援署的網頁,只要受助人屬意的律師或大律師在《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上,受助人即可自行提名,再經由法援署署長委派即可。

有獲得資格逾10年的大律師透露,被法援署指其「經驗不足」,最後其當事人獲署方委派另一名年資相若,而且均無處理暴動罪經驗的大律師代理。

法援署則指,委派時要考慮代表大律師的紀錄,及是否有處理同類型案件的經驗。

大律師公會則反駁,過去的暴動罪案例主要來自魚蛋革命,該會法律援助改革委員會主席譚俊傑指,經手(2016年魚蛋革命)的大律師可能少於10位,署方要求大律師必須有經驗是完全沒可能。

又有執業大律師質疑,既然法援的宗旨是以受助人的利益為依歸,為何卻要違背其意願行事呢?

香港警察於被捕人士權益的議題上一直為人所詬病,現在即使被告踏入司法程序,卻仍然難以追尋公義。難怪香港「法治已死」的呼聲甚囂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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