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設路障遭衝車噴椒 中椒後果警民有別

前晚,洪水橋有警察設置路障截查市民車輛,期間有輛七人車駛至及被截查。警察向車內一行五人索取身份證明文件期間,突然有人向警察噴射胡椒噴霧,兩名警察「中椒」,車上乘客棄車逃去無蹤,而司機連同副駕駛座乘客則趁機駛離路障,最終被截停,兩人當場被捕。而「中椒」的兩名警察則送院治理。

各國對胡椒噴霧的監管不盡相同,例如台灣、美國(除華盛頓特區外)等地可合法持有。而香港則以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監管,任何人如無牌持有,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萬元及入獄14年。若任何人使用胡椒噴霧抗拒合法逮捕更可被處終身監禁。

故此,在香港只有配備胡椒噴霧的紀律部隊及警察可合法持有。一般香港涉及胡椒噴霧使用的事件,均屬由警察或休班警察向市民噴射。今次由市民向警察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實屬罕見。

另外,兩名警察「中椒」後獲送院治理,情況與一般市民在警察「嚴正執法」期間受襲大相逕庭。不少無辜市民「中椒」後只能自行求助,或依靠在場的義務急救員協助。而被警察制服的人士亦未見獲得同等待遇,在鏡頭下往往只獲零星警察向其淋水了事。遭「最低武力」制服或波及的人士的權益甚或是健康狀況完全被罔顧,彷彿人權二字有著差別待遇,情況令人堪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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