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青年家藏雷射筆 被控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20歲被告李德軒去年9月與朋友於元朗等候過馬路期間,閒談中提及一宗縱火案,聲稱自己身處其中,並指「如果我當時都在場,我都會掟佢」,被身旁一名便衣警員親耳聽到,隨即上前截停被告拘捕,即日帶返天水圍住所搜證。搜屋期間警方發現被告管有兩支雷射筆,因而起訴其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本月27日於屯門法院裁決,裁判官王證瑜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被告還柙至12月11日判刑。

辯方於庭上曾提出多個爭議性問題,其中警方於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將被告帶返住所搜證,而搜證本意是搜查與縱火罪相關證物,認為雷射筆和縱火罪無關。但法庭認為當日被告口頭同意搜屋,又指搜出防毒面具、護目鏡、口罩、手套等物品,有合理懷疑以上證物和縱火罪有關,雷射筆亦同理,因此裁定兩支雷射筆可作呈堂證物。

裁判官王證瑜將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判刑,待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但王官指案情嚴重,被告需要即時還柙。

被告得知裁決後,於犯人欄中向公眾席的親友以雙手做出心形手勢,被告母親眼泛淚光,場面令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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